文號 | 宜政規(guī)發(fā)[2013]2號 |
制發(fā)機關 | 中國宜興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類別 | 通知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jù)《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統(tǒng)稱國有產權)的轉讓,必須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yè)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yè)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各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具體包括行政事業(yè)單位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負責對本市國有產權交易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協(xié)調。
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市國資辦認可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嚴禁場外私下交易。
第五條 轉讓的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涉及的國有產權列入轉讓范圍:
(一)國家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
(二)存在產權糾紛或權屬關系不明確,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轉讓或不宜轉讓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通知凍結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轉讓情形的。
第六條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經民主決策同意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應當由市各相關資產主管部門向市國資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能進行產權轉讓。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應當經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并報市國資辦審批同意。
第七條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國資辦批準后,國有產權出讓方(以下簡稱出讓方)應委托由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標的進行審計評估。評估結果向市國資辦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jù)。
第八條 國有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理產權交易委托手續(xù);
(二)信息公開掛牌;
(三)接受咨詢、交易洽談;
(四)確定受讓方和產權轉讓方式;
(五)成交簽約;
(六)結算交割;
(七)成交確認;
(八)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受理產權交易項目后,應通過公開媒體進行信息發(fā)布。
出讓方應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規(guī)定的公開發(fā)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刊登公告,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wǎng)站中公告詳細信息,廣泛征集國有產權受讓方(以下簡稱受讓方)。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公告按照《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披露信息。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條出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全面的轉讓標的信息以供查詢。出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合理的信息查詢要求。
在特定行業(yè)或選定情況下,出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yè)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guī)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但不得為某一受讓方設置專屬性條款。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和商業(yè)信用,并承諾收購資金來源合法。特定行業(yè)或特定情況下的產權轉讓,經市國資辦批準后,可由出讓方對受讓方進行資質審查和實力評估。
第十一條 公告期截止后,產權交易機構應將受讓意向登記情況書面告知出讓方。出讓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一般不長于20個工作日)審核確認,并與產權交易機構做好產權交易方式確認工作。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一般采用下以下幾種方式:
(一)協(xié)議轉讓,指產權轉讓信息公布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方或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市國資辦批準的交易方式。
(二)拍賣,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開競價的形式,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標,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公開競爭的形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yōu)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公開征集審核,產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受讓方時,出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xié)商,根據(jù)轉讓標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投標等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經公開征集審核,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方時,經市國資辦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
第十四條 擬直接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的,應經省國資監(jiān)管機構批準。
經公開征集無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經市國資辦批準,可在降低受讓條件的情況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讓方,重新確定的轉讓參考價不得低于第一次公告價格的90%。
第十五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一次性付清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數(shù)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實有困難的,經市國資辦批準后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產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出讓方應保證其出讓產權的完整性,并保證出讓產權與合同的一致性。受讓方一次性付清轉讓價款的,出讓方應于受讓方付款之日起辦理產權交割手續(xù),在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移交完畢;實行分期付款的,按產權轉讓合同約定辦理。受讓方在受讓產權接受完畢后,應書面告知產權交易機構。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受讓方一次性付清轉讓價款或已經支付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并接到受讓方出具的有關受讓產權已接受的書面通知后,應出具《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發(fā)布產權轉讓成交公告。
第十七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憑《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和《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以及有關批復文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全額繳入宜興市國有資產收益專戶,??顚S?。國有資產收益的所有權歸市政府,調控和審批權在市國資辦。
第十九條 產權轉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權交易應當中止:
(一)第三方對轉讓標的依法提出書面異議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交易活動不能進行的;
(三)出讓方或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書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請,并經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
(四)依法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在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資辦應當要求出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在產權交易市場外進行交易的;
(二)出讓方、轉讓標的單位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國有產權的;
(三)出讓方、轉讓標的單位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出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出讓方、轉讓標的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xù)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出讓方未能按規(guī)定落實轉讓標的單位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yè)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出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依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處分。
第二十二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出具虛假、有重大遺漏或有嚴重誤導內容的資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fā)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中違反其他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稅收、工商、物價等法律、法規(gu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國家、省、無錫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各類市、鎮(zhèn)集體產權的轉讓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